香港医生团契从医学法律信仰探讨代母产子问题来源:基督真光 发布时间:2010-12-07 点击数:4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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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九龙城浸信会及医生团契与训练事工合办了“母腹巿场化”医学伦理讲座,以医学、法律及信仰的角度,分析及探讨近期在城中引起一时哄动的代母产子的案件,共358人参加。(图:基督日报/陈丽斯) | 上周六(12月4日)香港九龙城浸信会及医生团契与训练事工合办了“母腹巿场化“医学伦理讲座,以医学、法律及信仰的角度,分析及探讨近期在城中引起一时哄动的代母产子的案件,共358人参加。
香港代母安排有严谨的程序指引
首先医院管理局九龙西联网妇产科主任周鉴明医生讲解了香港代母产子安排的程序。
代母安排有六个步骤。首先要一男一女在香港合法结婚下成为夫妇,并且要得到医学证明无法怀孕。在香港法例中,因妻子一方无法生育,例如先生性欠缺子宫、或因病失去生育功能的话,能以代母生产。找代母的夫妇亦必须经过详细的咨询及审核,并得到医生、心理学家、律师等面谈,并与代母双方签下同意书后,才能进行怀孕的程序。
在孩子出生后,代母仍为孩子的合法父母。夫妇要在6个月内向法庭申请成为孩子的合法父母,才能完成整个代母安排的程序。生育中心会将孩子出生程序的数据交予监管局,并保存21年或以上,孩子18岁后仍有权查考自己出生的人工程序。
香港严禁金钱交易的代母安排
树仁大学法律与商业学系助理教授李敏仪博士亦讲解了香港的代母安排的法律。香港2007年通过的“人类生殖科技条例”,在第17条中明确订明不能有金钱交易的代母安排,法例亦规管在外国发生的代母安排,清楚列明属于违法的行为,包括登刊有关买卖代母服务的广告、或在港与外国的代母公司有接洽的活动等。不过,李博士亦表示香港的代母法例有不少灰色地带及未清晰的地方,例如有关代母安排中医疗开支的定义,以及若代母不愿放弃孩子的合法父母的权利,又或者代孕期间想中止合约等,所产生的争议亦未有清晰的指引。
英国1985年通过的代母法例的一些限定与香港十分相似,因此李博士亦略述了英国的法例的异同。其中值得注意的是,香港只容许一男一女婚姻下的夫妇进行非商业性质的代母安排,但由于英国同时认可了同性结合(Civil Partnership),令同性恋者亦可与异性夫妇一样作代母安排;除此以外,英国亦禁止商业性质的代母安排,但非牟利组织则获准许提供非商业性的代母服务,因此亦会有代母服务的广告或网站的流通。
基督教伦理对代母安排有所保留
香港浸会大学校牧叶敬德博士表示,代母的产生是因为有不育问题,不育对人的自尊自信及性的形象产生影响,从而寻求科技之法。在基督教里一般有两种看法,一是完全禁止,而所持的原则是不能接受有第三者介入的生育过程;第二种是能接受因着夫妇不育的痛苦而能作适当调节,包括代母的安排,但这些仍然有若强烈的争议性。
他特别指出商业性的代母租供子宫,并且用金钱买卖制造生命是无论如何都不能接受的行为。不育的夫妇出于爱的动机而进行体外受孕的作法,他认为除非不育的痛苦实在无法克服,否则以代母产子的做法仍然有所保留。
九龙城浸信会荣誉会牧张慕皑牧师表示,《圣经》中找不到直接提及人工授孕的问题,但圣经有足够道德及伦理的原则可以帮助处理有关问题。
他表示在伦理学上,基督徒从神的本性及神创造的秩序两方面去得知神的旨意。神创造人,夫妻二人成为一体,以男女结合的方式生儿育女,传宗接代。但以人工科技授孕的方式制造下一代会产生不少问题,包括过程中有可能杀死其它胚胎,在这些人工科技孩子对自己出生的知情权带来极大的争议等。
他特别指出人工受孕越来越商业化,将产生不少可怕的伦理问题,包括若自由地售卖精子和卵子,是否人可以随意对生命进行配对﹖若健康的事业女性为了不愿妨碍工作而租别人的母腹生子是否可以接受﹖又或者由自己的母亲作代母产子所产生的伦理混乱等,均将为社会带来不少问题和危机。
张牧师最后表示,若因为正常父母为弥补不育的不足而进行代母安排可说是“方舟”,但一旦此活动成为商业化行为、或忽略当中所产生的伦理问题的话,则人工受孕的科技可说是人类想扮演上帝角色的巴别塔,将产生很多人不能预测的问题。
| 转载自《基督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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