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艾赛尼人的组织、宗教生活样式与伦理,往往被人,尤其是被犹太教这边,关联到原始基督教的实践上。和基督教徒一样,艾赛尼人也有洗礼、爱的餐会、无等差的爱的共产主义、贫者救济、使徒职(犹太教意味下的概念用法)、对婚姻的嫌恶,以卡理斯玛尤其是预言为致力追求的救赎状态。
他们的伦理,如同古代基督教的伦理是极为和平主义的,要求对敌人的爱,在救赎希望上给穷人的评价高,给富人的则是不利的评价,一如福音书里的贫者要素那般。除此还有和原始基督教相亲近的一般法利赛派的伦理的构成要素:艾赛尼人的伦理和原始基督教的伦理在许多点上都意味着法利赛伦理的强化提升。只不过此种提升的性格在此与在彼有着相当大的分别。
因为正是在礼仪的洁净这点上,耶稣本身在其宣告的信息里已驶向完全不同的轨道。起着不朽作用的主的话语:“入口的不能污秽人,出口的乃能污秽人,而且唯独出口的,是打从心里发出来的,这才污秽人。”这意味着:对他而言,具决定性的是心志伦理的升华,而不是犹太教的洁净律法的那种仪式主义的优越,而且相对于艾赛尼人对于礼仪不净者的那种战战兢兢的避之唯恐不及,他则是十足坚定从容地与他们往来和同桌共食。
不过,在双方都可以找到的诸多伦理观念,于这两个教团的起源地区里是以极其多样的形式散播开来,而同一种类的制度,部分已是法利赛的兄弟团所共有的,部分则我们不得不这么假定,是各式各样的崇拜团体所共通的。其中,比什么都来得重要的是:一个当下可见的活生生的救世主的显现,以及原始基督教独特的“灵”的强大意涵,在艾赛尼人而言,就我们所知,始终未曾有所听闻。灵,作为典范的恩宠状态之明证的卡理斯玛与标志,对于犹太教与法利赛派的教说而言,的确不是个陌生的概念。
“耶和华的灵”,作为狂战士卡理斯玛,临到英雄与君王,尤其是作为幻视与先知预言的卡理斯玛,有时甚而是奇迹的卡理斯玛,临到先见、先知与行奇迹者;大祭司需求耶和华的灵,为的是得以有效地赎清人民的罪,它离开他、舍弃君王或英雄,如果他有罪;耶和华的灵在每个教师身上也是强大的,如同先知通过灵而看见与听见,教师也是通过灵而施教。在犹太圣典里,称灵为ruach-ha-kodesch,其邪魔的敌对者是“污秽的灵”的教唆,在福音书里,作者称之为“鬼王”别西卜的灵。由于敬畏上帝的名,拉比往往不用“圣灵”一词,而代之以“shekina”这个名称。
由此发展出的教义是:天地创造之初,“上帝的灵”运行在“水”面上,那圣灵是创造者在第一日所创造出来的。鸽子,遭受迫害的以色列的象征,在犹太圣典里有时也被当作是圣灵的传递者。在犹太圣典的文献当中也出现这样的想法:圣灵是为人在神前调停的“synegor”,亦即“求情者”与援救者。不过,先知时代业已结束的教说也让如此见解成立:圣灵自玛拉基之后已自世界消失了。人不再能得到它,所能获得的不过是“batkol”,亦即拉比为了正确解释神的律法所必须的灵。另一方面,约珥是如此看待弥赛亚来临之后被拣选者的洁净与神圣:那时圣灵将分布在所有人身上,儿与女要说预言,老年人要做异梦,少年人要见异象,而仆人与使女也将为圣灵所浇灌。
据此,圣灵在所有人身上的复活便是弥赛亚到临的征兆,也是天国已近的征兆。此种想法对于基督教的圣灵降临奇迹观念而言是具有决定性的。作为一种非理性的神赐预言禀赋的这种独特意义上的“圣灵”,拉比既不敢说自己可以拥有,也不认为这是教团成员之恩宠状态的表征。因此,拉比教师的权威即使是如此之高,他也从来不会有这样的想法:要求拥有一种灵的“超人”的地位。支撑其权威的总是出自先知之口与律法书里明文记载的确定话语。
朝着灵魂司牧者崇拜的方向前进依照印度、亚洲与基督教里的导师崇拜的那种方式一的任何发展,一概都被排除掉。而这也是犹太教的神观本身所不容的,此种神观迫使任何的被造物神化都被当作是异教的恐怖行径而遭到拒斥。不过拉比自己也不曾考虑过成为按照这种基督教的或亚洲现象的样式所发展出来的圣者崇拜或秘法传授者崇拜的对象。他所从事的是一种宗教的天职,但他并不施行恩宠:这么做原本是一在有限范围内祭司的卡理斯玛,并且一直是因其为可拉族后裔而具有资格的祭司们的表征-唯有他们有资格宣说“祭司的祝福”,虽说本质上只是形式上而已。
直到东欧的哈斯丁运动才在哈斯丁神秘主义义人身上创造出一种人物,与亚洲的救苦救难类型和秘法传授者类型相应的人物,他们所宣称拥有的权位也因此正与拉比的权威处于最为尖锐对立的状态,并且被后者拒斥为异端。犹太拉比既不施行圣礼救赎,也不是个卡理斯玛的急难救助者。他的宗教特殊资材是“知识”。这受到非比寻常的极高评价。在荣耀上,他超越其尊长及其父母,所谓“知识至上”。拉比个人权威的意义端在于他以身示范,亦即在于他的典范性生活样式,然而其标志不过是严格地一以神的话语为取向。拉比在其义务性的工作领域里同样是个“话语”的仆役。但他绝非“说教者”,而是个“教师”。他在封闭性的学生圈子里教授律法,但并不公开地通过说教来劝导教团。
的确,他也在犹太会堂里施教,不过,在古犹太教里,就我们所知,这仅只发生在大祭典之前的安息日及卡拉班之日。目的同样在于教导虔敬的教团在那样的日子里该遵守哪些仪式义务,就像个人有了疑问时,他作为建言者来援助他们有关仪式义务的问题。除了有系统地将律法教授给学生,拉比的职业活动重心在于:依罗马法律家那种方式来进行解答工作,以及作为仲裁者的活动,而被召唤到“拉比法庭”执事的拉比就真正是在担任法官的工作。反之,安息日午后的公开的宗教一伦理说教,在犹太教古代是完全无组织的。不过,只要有公开说教活动存在-可以说很大程度上是存在的,不管当时或是后来,此种活动一直是落在有别于真正定居于地方上的拉比的另外一种人手上,亦即“magyr”,后代的这种受过拉比教育的游方教师,确实是个非常古老的现象。
作为游方的辩士、富有的教团成员的座上客,他漫游于一个又一个教团之间,完全如同一径在各犹太会堂里说教的保罗那样。当然,浮上台面的不止是云游的演说者。相当宽广的教学与说教自由,使得任何自认为够资格同时也被教团认可的人都可以进行说教。真正以福音为礼仪上的前提的“圣经学者”也这么做。不过,显然不是正规的职业义务。另一方面,拉比的任务仅在于整治非祭司性质的而是纯粹技术一仪式性质的事务:在古犹太教里,尤其是仪式性沐浴的施行以及shehitah,仪式性的屠宰这是他必须照管的,有时候他甚至必须自己动手。只是,所有这些事项里,律法的权威性解释是而且一直都是主要的工作。
此种律法解释的技术本质,在此相应于小市民阶层在社会条件制约下所生出的特质。古代拉比本身相当大一部分所属的这个阶层,也是律法解释最为重要的担纲者。如先前所强调的,“健全的常识”与实践一伦理的理性主义,亦即总是与市民阶层相亲近的那种内在态度,强烈地影响了拉比对待律法的方式:发挥功效的,一方面是规定的“ratio”而非其文字,另一方面是日常生活的迫切性需求,尤其是经济的需求。反之,真正“建设性的”理性思维的可能性则完全付之阙如,换言之,像罗马从事解答活动的法律家所秉持的并且也唯有他们所运作的那种真正的“法律家的”思维一概从缺,这实际上意味着欠缺理性建构概念的能力。
拉比绝非纯粹世俗的尤其是高贵的法律家阶层,如同罗马的法律解答者那样,而是平民的宗教礼教师。拉比与神的实定命令的内在结合,比起法律家与实定法所可能有的牵系还要来得强烈,何况再加上任何市民阶层的理性主义都具有的典型形式与限制。话语的解释与具象的模拟取代了概念的分析,具体的决疑论取代了抽象与综合。古代拉比总是大幅度地以实际理性的需求为取向,并且彻底以具体的个别案例为取向的判决实践,的确历经了某种“理论的”扩大,亦即神殿崩毁后,在美索不达米亚与巴勒斯坦的大拉比学派成为此种判决实践的有组织的中心,而且对整个文化世界而言,此一中心地位直到卡罗琳王朝时代终了时一直维持不坠。
同时,拉比的尊荣地位也与家父长或其正当的代理人所施予的圣职叙任仪式相结合,而正规的学院研究课程明文规定了师生的听讲、质问与讨论,以及研究俸禄与寄宿学校。法利赛派兄弟团的特殊组织显然已经消失:“chaber”后来是用来指称一个特别热切于研究律法的人,也就是典型后期犹太教的律法名家,而“perushim”也被用来指称学生。法利赛主义的“精神”在犹太教里是唯一支配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