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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经难题汇编---申命记

来源:基督真光 发布时间:2010-06-14 点击数:3942



摩西改了神在十诫中的字眼?

神颁布十诫时所说的确实字眼(出二十2-17),摩西怎能在申命记五6-21里更改呢?


  我们应该明白,申命记的目的是把神向摩西启示的律法(记载于出埃及记、利未记及民数记),拣选一部份出来加以解释。申命记并非将前三卷书的律法一字不易地复述一遍,却是解释这些律法,并劝告年青一代的以色列人遵守神的律法典章,因为在旷野漂流四十年间,有很多年青人成长了,占以色列人人口的大部份。摩西将那些特别适合非利未族的以色列人的律例典章抽取出来,并将其中的教训的大意向他们陈明,作为鼓励他们的说话,并使他们有攻入并占领迦南地的观念。于是,针对同一主题而用的字眼,便很少会有相同的机会了;正如出埃及记二十章与申命记五章所用的字句,亦不尽相同。两者间的差异,只在于措词有所不同,但其中的基本教训绝没有分别(申命记、利未记与民数记之间的相异,其情况及原因也相同)。

  至于记载十诫的文字有所不同,申命记五章所用的字眼应完全依照出埃及记二十章,因为十诫是由神亲自写成而记载于出埃及记;然而,申命记记载十诫的经文应与出埃及记相同,这观念只是我们想当然而已。无论如何,我们必须谨记,当摩西写申命记重提十诫而删减或增加一两句说话时,是在圣灵带领下而进行的。不过,摩西重写十诫于申命记里时,当然是引述神的说话(「耶和华的话」 [申五5]);因此,摩西所承担的责任是引述神所启示的说话,无论是出埃及记二十章或此书中的其余说话。在记载守安息日的诫命时(申五14),摩西没有提及神在六日内的创造之工,而神在第七天安息正是定安息日为圣日的基础(出二十11有记载神的创造及安息);但在结束关于守安息日的申论之时,却插入出埃及记十三章三节的记载:「你们要记念从埃及为奴之家出来的这日,因为耶和华用大能的手将你们从这地方领出来。」这句话同样是有圣灵默示的,且带着权能;以色列人听了这句话,更会出于恩慈地记念他们社会中的低下阶层。当以色列人还在埃及作奴仆时,神已向他们彰显神的大慈爱。至于删除「创造日」作为设立安息日的根源,其原因何在,我们便不大清楚。然而,不记载这段经文也没有引起真正的不协调。正如我们引述别的着作,都会按自己的需求而加以摘录,将不会使用的文句删去,用一个删除号来代表。

  第十诫的字句也有所调动。在出埃及记二十17,「房屋」在「妻子」之前,但到了申命记五21,却是「妻子」先于「房屋」。虽然次序有异,但所用的字眼及其意思是相同的。在申命记五21,「房屋」之前也用了一个与出埃及记不同的动词「妄想」(即tit'awweh取代了tahmod)。不过,这两个动词的意思完全相同,原因只不过是作者希望使申命记的风格比出埃及记二十17的lo'tahmod更和谐一致罢了。申命记所用的字眼,肯定更符合它作为摩西五经最后一卷具有教导性目的之书。




亚伦死于何地?

申命记十6谓他于摩西拉逝世,但民数记二十28及三十三38则说是何珥山。


  申命记十6是作为附带说明的经文,加插入摩西回忆西乃山附近发生的事情之中。这节的经文内容如下:「以色列人从比罗比尼亚干起行,到了摩西拉。亚伦死在那里,就葬在那里。他儿子以利亚撒接续他供祭司的职分川民数记二十28所记载的是摩西和以利亚撒陪同亚伦上了何珥山,亚伦就死在那里。这段记载有民数记三十三38作佐证:「以色列人出了埃及地后四十年,五月初一日,祭司亚伦遵着耶和华的吩咐,上何珥山就死在那里。」

  有很高的可能性是摩西拉乃一地区名,何珥山则位于此区内(P.A.Verhoef in Temey,Zondervan Pictorial Encyclopedia,4:279,亦持此意见),这情况正如何烈山乃一连串山豚的名称,而西乃山是此区山豚的其中一座山。在耶别马杜拉(Jebel Madurah)附近没有考古工作进行,使我们不能从而获得摩西拉此区的范围有多大,但我们若假设古代的文件(即五经)提及此地区,就会知道地区的正确位置,将它置于何洱山附近,这个假设也颇恰当。

  约瑟夫认为尼波山即耶别尼拜哈运(Jebel Neby Harun。参Antiquities,4.4.7),这山高四千八百尺,俯瞰彼特拉(Petra)。但因为这山位于以东的中部而不是在边界上,而且山势崎岖,若没有特别的设备协助便很难攀登。因此,传统所认为的地点,似乎不可能是正确的位置。

  巴拉巴斯(Stephen Barabas,in Tenny,Zondervan PictorialEncyclopedia,3:201)认为耶别玛杜拉(Jebel Madurah)更有可能是亚伦逝世之地。因为这山在以东的西北面边界上,在迦低斯的东北面;山下的群众可以望见山顶的情况,正符合民数记二十27的描述。无论耶别玛杜拉是否正确的地点,我们若假设五经错误地将何珥山置于摩西拉范围之内,是毫无证据支持的。




旧约圣经对于饮酒有何教训?


  申命记十四26似乎人喝清酒及浓酒(即酒精含量低或高)都可以;甚至可以奠酒于祭坛上(出二十九4O)。但利未记十8、9却严严地禁止祭司喝酒;箴言二十1及二十三29-35甚至说所有信徒都不可饮酒,只有那些患病及将死的人才可以(箴三十一4-7)。


  旧约圣经充满了有关误用酒的教训,警告人类喝酒对于自己的身体有极大的危害。当挪亚首次发现由葡萄汁产生的酒精会使人昏醉时,他便使自己作了愚昧者而被儿子含所取笑。罗得的两个女儿使罗得喝醉,待罗得昏醉后便在夜里与他行淫。到了王国分裂的时期,北国以色列举国上下都将酒误用了,使国人的道德沦亡,失却属灵上的洞察力,不明白神的旨意。先知以赛亚用图像化的手法,描写那些饮酒过量的人的可憎表现;箴言二十及二十三章的描写更为生动,那些人为麻醉自己而喝酒,表现得愚昧而充满兽性。诗篇六十3及七十五8,耶利米书十三12-14及二十五15-18均形容酒是苦涩而恐怖的毒药,使人经历神的忿怒,把审判带给那些不敬神且恶毒的人。新约启示录十四10正可表达出旧约关于论喝酒的经文的神谕:「这人也必喝神大怒的酒,此酒斟在神忿怒的杯中,纯一不杂。他要在圣天使和羔羊面前,在火与硫磺之中受痛苦。」

  利未记十8-11曾指出,祭司若喝了酒,就不可进入会幕或圣殿中担任圣职。(可能就是因为这缘故,亚伦的两个大儿子拿答及亚比户喝了酒后在祭坛上献上凡火,于是丧命。)上述经文清楚地陈示,喝了酒的祭司不能履行他的工作,不可教导众民何者为圣洁,何者为不洁。

  新约时代,所有信徒都有祭司的身份(参彼前二9),而上文利未记十8-11,在这方面有其含意——信徒若沉迷于喝酒,必会严重地影响他拯救灵魂的工作。若信徒染上酗酒的恶习,要谋求办法解决自己脱离这方面的束缚。那么,这样的信徒会成了他身旁无数人的绊脚石。若基督徒没有脱去『缠累我们的罪』(来十二1),却向旁人述说自己怎样因信心而过得胜的生活,旁人也不会以严肃的态度来听我们的见证。

  基督和使徒们存活的时候,酒是在进餐中饮用的,并在圣餐崇拜中使用,这是我们清楚知道的。但在那时候,人们仍未发明用蒸溜法来炼酒,酿酒尚未发展成为一种有组织的工业,吸引男女老幼喝用而获利(今天的情况就是这样)。而且,现代社会罪案日益增多,因喝酒过量而引致的公路交通事件剧增。新约圣经清楚地立了一个原则,使任何认真的基督徒都不喝酒,即使是浅尝也不会。这项原则记载于罗马书十四21;「无论是吃肉,是喝酒,是什么别的事,叫弟兄跌倒,一概不作才好。」第二十二节继续说:「你有信心,就当在神面前守着。人在自己以为可行的事上,能不自责,就有福了。」

  换言之,现在要讨论的问题是:以爱心看待较软弱的弟兄,我们作为基督的大使的身份,是否深切地关怀未得救的灵魂,为拯救那些酗酒者而甘愿放弃自己个人的「权利」。假如我们的确关怀人类的灵魂,又假若我们记念基督的事多过惦记自己的事。那么,(在我看来)基督徒似乎要完全禁绝喝酒,此外别无选择——这并非是否合法的问题,而是出于爱心自愿。




申命记内的律法与较早时记载于出埃及记的法令,不是有某些地方冲突吗?

比较出埃及记二十一26奥申仑记十五12-18;又比较出埃及记二十三10-11与申命记十五1-11。


  在本书作者看来(根据作者所受在律法上的训练),这两组经文根本就没有冲突。出埃及记二十一26所记载,是主人将奴隶打致瞎了一只眼,主人必须释放这奴隶作为补偿。至于申命记十五12-18,则指出一个希伯来奴隶服侍主人满了六年,主人就必须使奴隶重获自由,并且为奴隶提供生活上的用品,使奴隶能自给自足。因此,出埃及记及申命记所提及的,是解放奴隶的两种情况,两者毫无冲突。

  出埃及记二十三10-11记载,土地被连续地耕种了六年,到了第七年就不可在其上耕耘种植,作为休耕地;在这块土地里,野生的植物,要留给穷人或野兽。申命记十五1-11的经文则与耕耘土地无关,所提及的是每逢到了第七年债主要豁免债项(semsttah)经文还有如下的应许:在以色列人攻占迦南后,若他们持守神的诫命(包括在摩西律法中安息年的规例,还有拥有土地者需遵守的其他条文),那么,以色列地中将不会有穷人。由此看来,出埃及记及申命记这两段经文之间,没有冲突存在。

  若读者有兴趣深入研究这问题,欲了解有某些学者所指称的摩西法典中的条文互相冲突,我推荐他参阅英国法律专家温夏洛的着述(Harold M.Wiener,“Essays on Pentateuchal Criticism"[1909]及“Pentateuchal Studies"[1912],cited in R.K.Harrison,Old Testament Introduction,P.30);那些研究五经文件的批评家以上述两组经文作为证据,证明摩西五经乃由多个作者写成,但温夏洛的着述指出,根本没有证据去证明这两段经文是互相冲突的。在此值得一提的是(这个提议颇有启发作用),假如我们以同样方法来研究罕摩拉比法典(刻在一块闪长岩的石柱上,是公元前一七五O年左右刻成的,属于巴比伦所有),也会得到相似的结论。吉青(Kitchen,Ancient Orient,P,134)曾作如下评论:

  因此,可以很容易地根据他们的内容形式,将社会性的律法及宗教上的条文收集起来,并经过摩西的修改,渐渐增加便组成了这几本书(即摩西五经)。同样,学者也可假设罕谟拉比法典的内容形式过程与此相近,首先有收集法律条文的过程,之后才把这些条文合并成所谓罕谟拉比「法典」。然而,这假设并未否定罕谟拉比作为其「法典」的「作者」的身份;罕谟拉比法典已为人所熟识,代表着罕谟拉比存活的时代……而且,罕谟拉比法典里也有明显是互相冲突的记载,「若与那些用作分析圣经的岐异经文相比,罕谟拉比法典中的冲突也不遑多让」(M.Greenberg,Yehezkel KaufmannJubilee Volume,1960,P.6)。话虽如此,罕谟拉比的名字仍然与他的法典连在一起,其冲突不会对这个历史事实有所影响。(同时参看Kitchen,Ancient Orient p.148)




申命记里的穷人问题

申十五4有如下记载:「就必在你们中间没有穷人了」;申命记十五11则指出:「原来那地上的穷人永不断绝……」这两节经文如何能和谐一致?


  假若不理解申命记十五4的背景,这节经文的确与十一至十二节及日后以色列人的经历起了冲突。当我们的主耶稣基督被马利亚用极珍贵的香膏浇抹时,他脑海中浮现了这节经文(「原来那地的穷人永不断绝」),就说:「因为常有穷人与你们同在,只是你们不常有我。」(太二十六11)但当我们查考申命记十五4的上文下理时,就知道这节经文所提及的情况,只有在他们完全并恒久地顺服神时才会成就。


  我们基于上述的研究而再作推论,便清楚地知道神并非在作出推测——无论以色列人如何毁坏自己的承诺(服从神的律法,并依照他们与神所立的约而以恩慈待同胞),在他们当中都没有穷人。第四节所说的是:完全而恒久地顺服神所设立的神圣标准,使以色列人的社会能够免除穷困。第五节更强调以色列人所要遵守的条件,就是完全而出于诚恳地顺服神。这节开首的字眼是raq'im「只要」,rag意即「只是」、「全然」及「肯定」;将上述字眼置于一句子的开首部份,也就是对刚才讲述了的情况加以规限(参看Brown Driver-Briggs,Lexicon,p.956b。译按:中文圣经将四及五节连在一起)。

  我们在十一节找到一个真正的预言:「原来那地上的穷人永不断绝,所以我吩咐你说,总要向你地上困苦穷乏的弟兄松开手。」换言之,没有真正地期望以色列人会长期而恒久地持守圣经中的标准——圣洁、公平、为他人设想,爱弟兄。至于第四节所展望的「没有穷人的社会」,就只在理论上有可能了。




申命记二十二的衣服问题

申命记二十二5写道:「妇女不可穿戴男子所穿戴的,男子也不可穿戴妇女的衣服……」。这项命令能应用于今天社会吗?


  原文中的keli(翻译成中文是「属于」;译者按:中文和合本没有用这个字眼)是比较含糊的用字,有时候解作「器皿」、「容器」,有时候解释为「设备」或「器具」,亦可能理解为「武器」甚或「装饰品」。虽然我们可推测keli所指的是「珠宝」或「装饰」(keli可代表任何类型的制成品),但依照本节经文的上文下理,此字眼所代表的是「衣服」,原文是simlah;这字本解作斗篷,但在当时已可应用于指几乎全部的衣物,只要能包着身体的就成了。

  作者写这节经文,基本的原则是:无论男性或女性,都要欣赏及尊重自己的性别,而不应取用异性的角色或异性的打扮。假如男性为着神把他创造成男性而感谢,女性亦为自己身为女性而感恩,那么,他们必定愿意穿着配合自己性别的服饰,而不坚持作异性的打扮了。

  申命记二十5完全否定了「异性模仿欲」或以任何方法扮演了异性的角色。这节经文更否定了性反常行为或同性恋,尤其指斥异教生殖崇拜中淫乱的行径。至于申命记二十二5是否暗指神不允许男性穿着与异性服装相仿的衣冠(如苏格兰裙),或不容许女性穿戴男性的服饰,这却是另一问题了。然而,要男性穿上一条女装裤,虽然这条裤与男装裤很相似,但裁剪就有显着不同;大部份男性都会犹豫起来,迟迟不穿上这条女装裤,我相信这个意见与经文意思也相去不远。

  在不同年代里,无论男性或女性的服装都有显着的改变,因此,我们不能单凭上述一句简单的经文而订立严峻的原则。但在神眼中,这是很严肃的一回事,因为神在这节经文中严严地指出:「因为这样行都是耶和华你神所憎恶的。」因此,我们将摩西的律法贬为只是一些条文仪式,而说新约信徒可免受旧约律法条文的辖制;若把意见置于申命记二十二5,就颇成疑问了。新约圣经亦很强调,基督徒在世人面前作见证时,合宜的衣冠是非常重要的(参提前二9)。把自己奉献予神的基督徒,所穿戴的服饰都是为讨神喜悦,而不是取悦自己。




摩西对离婚的教导与基督、保罗不一致?

摩西在申命记二十四1-4对于离婚的指示,是否与耶稣及保罗的教训有歧异(参可十2-12;林前七10-16)?


  申命记二十四1-4其实不是代表了神允准并赐福子离婚之事,这段经文只不过是显示出在摩西当时的以色列社会有离婚这回事。若作丈夫的因某些原因而不喜悦妻子,决定将她送回娘家;于是,摩西所颁布的命令,乃为减轻妇人所受的痛苦及不义的对待。

  和合本提及的『写』,原文是wekatablah,明显是一直延伸至第四节,而非止于第一节的。但无论我们怎样翻译,这节经文都显示,当丈夫着令妻子离开时,必须给她一张离婚证明书(中文和合本作「休书」),这张休书可保证妇人的权利,可以带走她的嫁妆;否则丈夫可以强行将妇人的财物据为已有,而坚持说妇人只是自顾地返回娘家长期居住,他们并未离婚。  当法利赛人询问休妻之事时,耶稣向他们解释申命记二十四章关于离婚的记载(参可十2-12及太十九1-9),便说:「摩西因为你们的心硬,所以写这条例给你们。」耶稣接着引述创世记二24的命令:「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他用创世记神的命令作为自己对离婚的意见。最后,耶稣提及一个特殊情况,「我告诉你们,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犯奸淫了……」(太十九9)。换句说话,在男女双方真正合法地结为夫妇,后来却离婚了,这永不会是神的愿望及喜欢看见的事情。除非婚姻关系被淫乱的事破坏了,有第三者介入,那又另当别论。在基督教时代之前,人违背神的命令而离婚;因为「人的心硬」,所以才允准有休妻之事。但属神的人必会除掉如此不合神心意的行为(重婚及奴隶制均被废除)。在新约底下,向自私及不仁慈让步的事情已被废除了;愿意与神同行的信徒,必会以基督为榜样,奉行神原来真正的目的。

  在这个意义下,新约时代不再容许有申命记二十四章所允准的事情出现,更有截然不同的转变。申命记二十四章对于离婚所发的命令,只属临时措施罢了,不符合神的理想,更不是他为婚姻而设的真正目的。在弥赛亚所带来的新约时代之中,申命记关于休妻的命令便被废止了。

  至于哥林多前书七10-16,这段经文是否讨论离婚的问题也是个疑问。请参阅讨论这段经文的文章,题目是:Does l Cor.7:10-16 authorize divorce for desertion?




父罪到底是否由儿偿 ?

申命记二十四16指出,儿子不能因父亲的罪而被杀害。但根据撒母耳记下十二15-18,大卫与拔士巴所生的儿子,却因父母的罪孽而死。为要使持续了三年的饥荒结束,扫罗的七个孙儿被杀,只因为扫罗所犯的罪(参撒下二十一5-9)。我们怎能使这些记载和谐一致呢?


  申命记二十四16所记载的,是一条概括的命令;假如作子孙的没有牵涉入先祖所犯的罪中。那么,在世上的法庭及政府就不能把父亲或祖先的罪名推到儿子或后代的身上。圣经清楚指出,在神面前,每个人都要为自己所做的事负责。假如某人因恶行而有罪,或不信,不悔改相信神藉流血于祭坛上所彰显的恩慈,这人将会因自己的罪孽而死亡;他之所以死,并非因父亲犯罪之故。假如某人正直而是个真信徒,他会被神判为义;但假如他抗拒神的恩典,就不能因他父亲的公义而被神定为清白(参耶三十一29、30;结十八1-20)。根据列王纪所记载犹大国的历史,当约阿施被弑身亡后,他的儿子亚玛谢只治死那些行弑者,而客让其后人继续存活(参王下十四6)。

  虽然圣经已肯定地立下一条司法上的原则——照各人的行为而审定这人自己。但圣经亦清楚地显示,在杀人这罪行上,神将至终审断的职责保留给他自己。在大卫及拔示巴丧子的那个情况里,当拔示巴仍然是乌利亚的妻子时,却怀了大卫的骨肉。(在旧约的背境下)他们之所以丧子,是基于神的审判,因为这对父母所犯的是死罪(参利二十10有关奸夫淫妇被定罪之例)。因此,那孩子不是因父母所犯的罪而受惩罚,反而是因着婴儿之死,父母便受到惩治。

  至于扫罗王孙儿之死,所牵涉的并非一般罪孽;这次杀人事情与国家的罪有关,以色列全国都受影响。扫罗于何时及怎样屠杀基遍人,我们不得而知,但经文却告诉我们,这些事件严重地破坏约书亚与基遍人奉耶和华之名所立的约(参书九3-15)。虽然基遍人是施诡计而藉词与以色列人立约,但以色列全国在以后的日子里都受制于这个誓言了。因此,扫罗身为以色列政府的首领而向无辜的基遍人施加暴行;在神看来,以色列人破坏了与基遍人所立的约,就必要受惩罚。神以一次饥荒杀死大量以色列人,直至能满足他公义的要求为止。神经已延迟施行这次惩罚,待至这饥荒对以色列国安全造成最少危害时才施行——即是以色列的列邦已被击败,在大卫王的统辖底下。

  无论如何,因饥荒而死的人为数众多,这迫使大卫求问神;这次灾害的原因何在?神回答大卫:「这饥荒是因为扫罗和他流人血之家,杀死基遍人。」(撒下二十一1)扫罗及其儿子已战死沙场,于基利波山之役被非利士人击杀;然而,必须因着他所犯的罪而作出补偿。血仇要报在扫罗的七个后裔身上,因为七这个数目象征了神的全部工作。以色列人亲身体验到这庄严的一课,便懂得他们因着耶和华之名而与外邦所立的约,必须不惜任何代价来遵守。  在特殊的情况里,因着神秉行公义,不可向儿女追讨父母的罪的这项条例,也会有例外。在上文提及的两个例子里,假如死者有机会继续存活,得享与常人相若的寿数,他们多数会选择仿效父母或先祖的恶行,因而会更严重地伤害周围的人。只有神才肯定知道将来会发生何事,亦只有他能预知每个新的灵魂将会落在什么情况中。假如人没有事先得到神允准就施行预防性的惩罚(正如约书亚及耶利哥的百性),就是不公义及放肆的表现。




圣经的首五卷书怎会是摩西的作品?

申命记记载摩西被葬在人们不知晓的坟墓里,那么,圣经的首五卷书又怎会是摩西的作品呢?


  摩西显然不能预先记载自己的死亡。申命记三十四章是一篇讣告,由摩西的一位朋友或与他同时代的人写成,可能就是嫩的儿子约书亚(9节)。在圣灵的带领及默示之下,约书亚可能把他敬爱的领导者摩西之死的讣文附加在申命记的结尾部份,还以一篇感情丰富的赞美言词结束这卷书。

  我们能否从上述解释再作什么推论呢?把一篇作者的讣文附加在他作品之末,就可以说他不是该作品的原作者吗?在我的面前,摆着罗兰德富(Roland de Vaux)的卓越作品‘Archaeology and theDead Sea Scrolls"这书是英文修订版,由牛津大学于一九七三年出版,记载了他于一九五九年在「Schweich讲座」所发表的讲章。这本书的页iv刊登了甘仁(Kathleen Kenyon)所写的简括的前言。开首时是如下字句:「罗兰德富看不见『Schweich讲座』的讲章成书出版,这实在使人伤感。」这也是附加于正文的一个讣告。其他卓越的学者的最后一部作品,在结尾部份通常都有一段讣文,而没有指明由谁人写成。

  摩西在神默示下所写成的最后作品——申命记——的情况也是一样。没有有责任感的读者会因着甘仁(Kenyon)的一段短短讣文便否认罗兰德富的着作地位。同样,我们也不能只因为申命记三十四章的一段讣告,就否定摩西的作者身份,坚持申命记一至三十三章(甚或摩西五经的全部)不是由摩西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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