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前六章1一8节)
哥林多人是希腊民族,有传统的“辩才”,他们往往在彼此告状时表现自己的口才。但这里所说,他们彼此告状的原因是不情愿受苦与吃亏,另一方面,他们的目的是要欺压人和亏负人(7一8节),所以保罗禁止他们告状。 保罗在此指示关于打官司的几个原则: 一、许多审判官是不信主的,以属灵的眼光看,是不义的人,是被属灵教会所轻视的人。基督徒是信主的,被称为义的人,有属灵地位的人,不应在那些不义的法官面前求审。 二、基督徒彼此间的争执,应在教会由教会长者、虔诚的信徒和有智慧的人共同在爱心与正义上解决,不必把案件呈到属世的法庭中去求审。 三、存心欺压弟兄和不情愿忍耐而吃亏,两者都非基督徒应有的动机与态度,大家应在爱心中彼此谅解相助。保罗斥责那些存心欺压人的是不义的人(9节),并警告他们不能承受神的国。因此,希望打官司打赢别的基督徒的人,亦可称为“不义的人”,因为他们的动机不正。 四、基督徒有权将来要审判天使(可能指犯罪的天使而言),地位高贵,则不应受不义的法官审讯,失去属天的荣耀。 五、彼此告状,乃是大错,一进入属世的衙门,已经踏上“大错”之路。“大错”二字亦可译为“过失”或“失败”(原文HETTEMA,6rrnI1a),这就表示一进法庭,原告及被告两边的基督徒已经都是失败的人,这是何等大的耻辱? 所以保罗绝对不赞成基督徒打官司,彼此告状,因为退一步而言,这种行为是缺乏“爱心”与“忍耐”的记号。 但有人认为基督徒受非基督徒无理的欺负,是可以打官司,请求律法保障的。因为人人均有受律法与正义保护的权利。不过基督徒不应存心去欺负人,不论对方是否基督徒。 然而有些虔诚人,力主不应进法庭,不论是受基督徒或非基督徒欺负,都应把事件呈到公义的主面前,他们所根据的圣经原则乃是:主说:“伸冤在我,我必报应”(罗十二章19节)。上主必定向欺负人的人施行报应。 保罗在9与10节中列出一连串犯罪的人,表示蓄意欺负人者和这些犯罪的人无什分别。 基督徒随便告状,表示他的灵性幼稚及不守经训。那些欺负人的基督徒不论他胜诉、抑败诉,在神面前已经是罪人。一个爱主的基督徒不愿取此途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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